五、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《关于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告》(洛公〔2019〕155号)和2021年4月14日发布的《关于调整城市区货运车辆禁限行管理规定的补充通告》(洛公通〔2021〕15号)同时废止,其它与本通告相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,本通告有效期为2年。
特此通告。
洛阳市公安局
洛阳市生态环境局
洛阳市城市管理局
洛阳市交通运输局
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2021年12月31日
(来源:洛阳交警)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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